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苏房金〔2025〕46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66

  • 发文字号: 苏房金〔2025〕46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二、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三、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四、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