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全面激发经济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按照6.5%执行(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暂不调整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按照2021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71463 元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