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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医保字〔2025〕17号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0

  • 发文字号: 石医保字〔2025〕17号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4-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生效日期: 2025-05-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门诊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相挂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扩大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未享受公务员补助职工

在原78种门诊慢性病基础上增加8种,具体病种及年度支付限额为:

1.特应性皮炎1000元;

2.大骨节病900元;

3.克山病900元;

4.结节性硬化症(TSC)3000元;

5.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2000元;

6.进行性肌营养不良3000元;

7.脑血管病3000元;

8.脊髓空洞12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

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仍按《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及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石医保字〔2020〕69号)执行。

二、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

在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病种在原78种的基础上增加8种,具体病种为:

1.特应性皮炎;

2.大骨节病;

3.克山病;

4.结节性硬化症(TSC);

5.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6.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7.脑血管病;

8.脊髓空洞。

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等均按照《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认定和就医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0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第二批)管理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40号)和《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石医保字〔2021〕6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0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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