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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 〔2024〕45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 〔2024〕457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12-2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情况,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二至八类行业以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为基础下调20%,一类行业费率不下调。

二、免申即享优化服务加大宣传。以“人社工作进园区”为总牵引总抓手,推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免申即享,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让更多参保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三、加强统计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降费统计分析,客观准确评估降费成效;密切关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分析基金变化情况,确保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顺利实施,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落细。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9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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