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桂林市关于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理条件及范围的通知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6-03-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26-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桂林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功能,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商贷利息负担,根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试行)》(市公积金管〔2025〕4号,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2025〕4号文”)文件精神,现就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简称“商转公”)受理条件及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缩短缴存时限

将市公积金管〔2025〕4号文中“在我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的受理条件,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放宽征信要求

将市公积金管〔2025〕4号文中“申请时原商贷24个月内无逾期记录”的受理条件,调整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征信要求,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无骗提骗贷行为,无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无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未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

拓宽业务范围,增加自筹模式

取消“原商贷银行为我中心委托发放贷款银行”的限制,放宽至本市所有商业银行。

在市公积金管〔2025〕4号文规定的非自筹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自筹模式,即:原商贷银行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的,为顺利办理转贷,申请人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办妥抵押注销后,以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申请人须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2、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3、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放款时间已满5年,且该笔商业贷款已结清、抵押已注销;

4、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能够提供抵押担保,无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5、不存在市公积金中心认为影响贷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按申请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贷最后一次提前结清本金(若申请人已以结清原商贷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相应扣减已提取金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原房屋购买价格与当前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委托评估等方式重新核定房屋价值。申请人以结清原商贷为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公积金余额计算最高可贷额度。

2、贷款期限:按申请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原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合计不超过30年。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后,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一日开始,按新的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三)办理流程

1、测算贷款额度:申请人到公积金业务前台提前了解自身的公积金贷款资格、测算可贷额度;

2、结清原商贷并解除抵押: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3、预约商转公业务:申请人通过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间,预约成功后方可办理。

4、提交资料并签订合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携带相关资料到相应业务网点提交贷款申请,原商贷房产所在地为市本级六城区的,前往临桂区金融大厦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原商贷房产所在地为各县(市)的,前往相应县(市)政务中心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5、发放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并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原商贷借款合同、结清证明及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须显示贷款余额,并加盖银行公章或电子章);

5、非缴存人的收入证明(非缴存人需核定收入时提供);

6、主借款人名下1类银行借记卡;

(五)其他事项

1、商业贷款结清日期(以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日期核定)早于2025年11月1日(我市开展商转公业务起始时间)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在原商业贷款结清之日起 6 个月内(以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日期核定)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3、申请商转公贷款后,商转公贷款额度小于原商贷结清本金的差额部分,可按规定以结清原商贷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额度大于原商贷结清本金的,不得再以结清原商贷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提取的,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通知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拨打市本级业务大厅、相应县(市)管理部电话,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网点咨询。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 3月31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