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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6-03-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 生效日期: 2026-03-2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市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进一步落实管委会七届三次会议精神,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优化贷款期限变更业务

支持有需求的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缩期期限变更业务,贷款发放满12个月后,借款人可提出申请,每笔贷款仅限变更一次。申请时需无逾期贷款,还款能力、贷款期限等审核标准,按照办理时最新贷款政策执行。

二、新增还款方式及变更业务

在原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基础上,新增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满12个月、无逾期贷款的前提下,申请办理还款方式变更业务,每笔贷款仅限变更一次。

三、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贷款额度

对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四、扩大贷款共同申请人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全部产权人,可共同申请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按照各申请人可申请的最长贷款年限综合核算确定。

五、扩大贷款共同还款人范围

缴存人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缴存人书面同意,可将缴存人增加为共同还款人,协助办理贷款对冲还款、部分提前还款及贷款一次性结清业务。

六、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担保,引入“赋强公证”

1、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担保的要求;

2、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贷款逾期达到诉讼标准、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必须办理赋强公证业务。

七、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提取政策

在通化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购房并办理贷款(商转公贷款除外)且贷款尚未结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贷款发放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笔贷款仅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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