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市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进一步落实管委会七届三次会议精神,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优化贷款期限变更业务
支持有需求的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缩期期限变更业务,贷款发放满12个月后,借款人可提出申请,每笔贷款仅限变更一次。申请时需无逾期贷款,还款能力、贷款期限等审核标准,按照办理时最新贷款政策执行。
二、新增还款方式及变更业务
在原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基础上,新增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满12个月、无逾期贷款的前提下,申请办理还款方式变更业务,每笔贷款仅限变更一次。
三、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贷款额度
对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四、扩大贷款共同申请人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全部产权人,可共同申请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按照各申请人可申请的最长贷款年限综合核算确定。
五、扩大贷款共同还款人范围
缴存人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缴存人书面同意,可将缴存人增加为共同还款人,协助办理贷款对冲还款、部分提前还款及贷款一次性结清业务。
六、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担保,引入“赋强公证”
1、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担保的要求;
2、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贷款逾期达到诉讼标准、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必须办理赋强公证业务。
七、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提取政策
在通化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购房并办理贷款(商转公贷款除外)且贷款尚未结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贷款发放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笔贷款仅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