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197 号)要求,现对全区 2026 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浮动周期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调整时间为 2026年1月1日。
二、浮动标准
浮动费率以用人单位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综合考虑欠缴工伤保险费等因素,确定相应浮动档次和费率标准。

注:1.2026 年浮动是在 2025 年各单位执行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的;
2. 一类风险行业不参与向下浮动;
3.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发生一起 3 人(含)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含)以上受伤事故、欠缴工伤保险费、初次参保且缴费不满 12 个月;
4. 请各参保单位对本单位浮动费率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并按时缴费,如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保中心咨询,电话 0471-5181296。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6 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