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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的通告

阅读量:14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6-01-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为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由7%调整为8%,职工医保单建统筹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由5%调整为6%,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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