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内江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内江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力提振全市生育水平,为内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基础和持久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和中共内江市委八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育儿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育儿补贴政策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且户籍为内江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每年发放3600元育儿补贴,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逗号前牵头单位,下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履行本区域内各条措施落实的主体责任,以下不再逐一列出〕
二、开展辅助生育补助
对符合政策生育且夫妻一方为内江户籍的,在内江市域内具有辅助生育资质医疗机构进行“人工授精”技术助孕的,且新生儿首次落户内江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150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三、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对在内江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孕产妇落实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将部分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职工、城乡居民分别按70%、50%的比例报销;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与我市用人单位职工一样享有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规范生育医疗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展生育医疗费用评估监测。(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健全优生优育服务
持续实施免费婚检、孕前检查、增补叶酸、出生缺陷救助等惠民项目。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面向孕产妇、0至6岁儿童免费提供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持续巩固母婴安全五项核心制度,健全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网络。积极建设生育友好和儿童友好医院。推广成熟辅助生殖技术。全市开展产科业务的医疗机构全覆盖提供分娩镇痛服务,减轻孕产妇分娩疼痛恐惧,不断提升住院分娩舒适度和满意度。健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畅通救治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产后康复中心,为孕产妇提供从分娩到产后康复的无缝衔接服务。开展生殖健康宣传,将健康科普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开展早孕关爱服务。市、各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产科、儿科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五、加快托育体系建设
加快普惠托育体系发展,规划建设一批市、县(市、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托育点、用人单位举办的托育机构。推进托幼一体化改革,不断完善托育服务网络,鼓励有空余学位或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新建公办幼儿园应同步建设托班,建立市和各县(市、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推动医育融合发展。鼓励市内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展婴幼儿照护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牵头成立托育产教融合行业共同体。将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保育员)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工种目录。广泛开展托育职业技能大赛及优质托育机构评选活动,强化综合监管与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强化普惠托育支持
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登记备案且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的,根据实际入托婴幼儿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发放“托育券”方式,加强对家庭入托的支持。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探索智慧托育新路径,依托数字技术搭建智慧托育管理平台,同步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宣传矩阵,全方位营造托育服务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七、加强幼儿健康支持
对符合政策生育且户籍为内江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在购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研发针对6周岁以下儿童保障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内江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八、落实家庭住房保障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结合实际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对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且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在户型、楼层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将符合政策生育多孩的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按每个未成年人子女核减10%的比例减免租金,最多减免3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九、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20天、在结婚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子女3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设置“生育友好岗”,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育儿家庭在孩子3周岁前,可实行每天1小时弹性上下班模式。允许育儿家庭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形式参与工作。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休假制度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大力提倡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鼓励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女职工休息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为女职工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在幼儿园及小学阶段探索实施符合入学政策的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帮助家长解决多校接送孩子不便的实际问题。推进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加大儿童活动场地、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等改造力度,鼓励发展儿童主题商业综合体。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做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全面落实“三个全覆盖”,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本措施育儿补贴、普惠托育支持所需资金,除上级资金外,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对四区补助35%,其余由各县(市、区)负担;涉及辅助生育补助、幼儿健康支持所需资金,按照属地负担原则,由市对四区补助35%,其余由各县(市、区)负担。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牵头单位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有效期5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