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移交鞍山市协议书》,为保证公积金业务移交平稳过渡,结合鞍钢集团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鞍钢集团职工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的贷款最高比例如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7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
第三条 本补充办法中未提及的其他贷款相关规定,均依照《鞍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补充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补充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本补充办法修订、废止由管委会鞍钢委员预审通过后提报管委会审议。在执行本补充办法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管委会鞍钢委员提出意见商公积金中心,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