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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5〕20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77

  •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5〕20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12-3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6-01-3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落实国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参保职工的获得感与幸福感,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本市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流)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二、申领流程

参保单位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职工生育津贴登记申领”模块进行线上申领或通过参保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进行线下申领。其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引(流)产的参保女职工,本人和参保单位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确认后即发起申领程序,无需上传材料。

三、进度查询

申领后,参保单位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办件进度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参保女职工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京通小程序、国家医保APP“职工手工报销审理流程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参保单位要切实履行生育津贴申领的主体责任,及时为员工申领生育津贴。申领前要全面细致核对参保女职工银行账户信息,确保生育津贴发放到位。

(三)生育津贴发放到位前,参保单位要做好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衔接工作,保障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四)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3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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