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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人社规〔2025〕1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3

  • 发文字号: 石人社规〔2025〕1号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12-2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自贸 区正定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石家庄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8日


石家庄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减轻用人单位工 伤赔偿负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 难题,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令第586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根据2022年1月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工伤保险由基本补充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 组成,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 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作为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  为确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平稳运行,本办法试行 一 年。试行期间,由具备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承 办本业务。试行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项 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项目具备持续运营条件,将逐步 放开承担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资格;如项目不具备 持续运营条件,将调整补充工伤保险方案并适当延长试行时间。

第四条  承担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石家庄市补充工伤保险合作协 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 务和违约责任,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各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再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做好补 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第五条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收缴,实行统 收统支,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补充工伤保险应当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自负盈亏” 的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物   价上涨及补充工伤保险运营等情况,适时对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   标准、赔付项目及标准调整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已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人员缴纳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详见《基本补充工 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附件1)。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互联网平台(不含国 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的平台)自愿为其招用 的以下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险,须同时为本单位其他已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缴纳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详见 《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附件2)。

(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从业人员;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 递等劳务的人员;

(三)无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 费。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按月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工伤保 险费。商业保险公司在保费到账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 发票;未及时出具的,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充 工伤保险补偿金。

第三章  参保流程

第九条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无法明确用工 主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或相关单位统 一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十条  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线上和线下相 结合的参保通道,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补充工伤保险业 务与工伤保险业务实行联合办公, 一站式受理, 一窗口服务, 一 次性办结。商业保险公司在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 咨询服务电话,受理参保人相关业务咨询及工伤事故报案。

第四章  赔付情形及认定、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 照本办法规定直接给予赔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认定和 鉴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 险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赔付情形: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 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 外伤害的。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但被保险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赔付情形:

(一) 故意犯罪的 ;

(二)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机动车的;

(三)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失踪下落不明的;

(六)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因疾病导致的伤害。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发生职业伤害 事故48小时内通过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或指定服务人 员的联系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报案,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对职业 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给投保单位提供理赔意见。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未在48小时内通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致使职业伤害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十五条  职业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残疾的,被保险人通 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根据《劳动能力鉴 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等规定 执 行 。

第五章  待遇项目、标准及核定

第十六条  投保人参加基本补充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工伤事 故或患职业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由补充工伤保险费据实赔 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项目。赔付项目及标准详 见《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附件1)。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参加职业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由补充工伤保险费赔付 一次性身故补助  金、 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津贴补助金。赔付项目及标准详见《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 (附件2)。

第十八条  赔付金由投保人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依据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承保商 业保险公司委托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赔付项目及标准支付赔付金。申请赔付金的办理  时限按照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通过仲裁或诉讼裁决(裁判)由投保人 承担的意外伤害责任,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 十七规定的赔付项目和标准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六章  经办及监管

第二十条  试行期间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开发投保、理赔相关 数据模块,与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为投保 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 监管,并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参保 缴费、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补 充工伤保险协议和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参保单位安全生产 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调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 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办法所称的故意犯罪、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斗殴、醉酒、自残、自杀、下落 不明等情形,应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 的处置决定书或证明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 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

2. 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

附件1

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

企事业单位 缴费标准建筑行业缴费标准赔付项目责任描述伤残等级待遇标准
行业类别缴费标准
一类10元/ 月工程总造价*1‰停工留薪期 护理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内需要住院护理的, 按实际住院天数,由补充工伤保险 按规定支付护理补助金。年度最高 限额2万元。240元/人/天
停工留薪期 工资补助金经认定,鉴定为工伤一级至十级的 职工,以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基本工 伤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商业保 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 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一级9.6个月
二类11元/ 月二级8.8个月
三级8个月
四级7.2个月
三类13元/ 月五级6.4个月
六级5.6个月
七级4个月
四类15元/ 月八级3.2个月
九级2.4个月
五类18元/ 月十级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认定,鉴定为工伤五级至十级的 职工,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依法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年度全省全 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基数,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17.6个月
六类25元/ 月六级12.8个月
七级8个月
七类35元/ 月八级6.4个月
九级4.8个月
十级3.2个月
八类42元/ 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经认定为工亡的职工,企业支付因 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 助,商业保险机构参照企业补助金 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限额2万元
备注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 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 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 90%支付。

2

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

缴费标准待遇项目责任描述残 疾 等 级赔付标准
1-2类25元/人/月1.一次性身故补助金2.一次性残疾补助金3.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1.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作原因受到意外伤 害 的 ;2.工作时间前 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受到意外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伤害的;4.因工外出期 间,由于工作原因受 到意外伤害的;5.上下班途中, 经认定为工伤的道 路交通事故伤害的;6.在抢险救灾 等维护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意外伤害的。因上述原因身故 或残疾可享受对应 保障待遇。身故80万
一级80万元
3-4类55元/人/月二级64万元
三级56万元
5-6类90元/人/月四级48万元
五级40万元
六级32万元
7类200元/人/月七级24万元
八级12万元
九级8万元
8类260元/人/月十级4万元
因职业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 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支出, 扣除100元免赔后按9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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