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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医保〔2025〕28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3

  • 发文字号: 汕医保〔2025〕28号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12-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延缴人员缴费标准的通知》(汕医保〔2025〕154号)和《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汕医保〔2023〕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202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588元)的300%,即19764元,下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3953元。

  二、我市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2026年度缴费基数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6588元。

  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恢复至阶段性降低前的标准,按《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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