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自贸区正定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37 号) 要求,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我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参照往年省文件中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调整后,石家庄市区 (不含井陉矿区)、正定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38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24 元。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23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22 元。井陉矿区、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赞皇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08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20 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各县 (市、区) 人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以及办事大厅、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做好最低工资规定及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劳动者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附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5〕137 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12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380元、2230元、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4元、22元、20元。各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对应的档次标准。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