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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11-27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12-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1900元调整为208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原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19元调整为2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原17元调整为19元。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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