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促进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房屋所在地应与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一致的条件限制,其他事项不变。
二、缴存职工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购房满3个月(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
三、为了进一步全面审核购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因向住建、民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入3个工作日内。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