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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医保待〔2025〕62号 关于公布2026年度清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397

  • 发文字号: 清医保待〔2025〕62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11-2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清医保待〔2022〕88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医保待〔2023〕5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标准公布如下:

  一、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基数

  (一)职工医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费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从2026年1月1日起恢复至6.5%。

  (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核定为20787元,下限核定为4157元。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核定为6929元。

  (四)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规定年限的人员,申请办理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核定为6929元。

  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核定为14956元。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另行通知。

  三、灵活就业人员最高支付限额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不足6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核定为41576元,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核定为83153元。

  四、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核定为3306元;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核定为8266元。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核定为4959元。

  五、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核定为6929元。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医保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服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运行。市医保中心负责做好信息系统调整工作,并指导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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