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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医保〔2025〕32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1

  • 发文字号: 茂医保〔2025〕32号
  • 发文单位: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11-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茂名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茂医保规〔20241号)关于“我市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く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5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2026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执行”等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含生育保险0.5%)恢复至7%(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2%不变。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缴费义务:确保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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