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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医保发〔2025〕58号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23

  • 发文字号: 通医保发〔2025〕58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11-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25-11-1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8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南通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筹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06号)精神,为做好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筹集。2026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具体为:

1. 老年居民、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仍为620元,财政补助1140元。

2. 中小学在校学生、在托幼儿及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仍为530元,财政补助1150元。

3. 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费仍为330元,财政补助(含省财政补助)1350元。

上述缴费中分别包含的长期护理保险费标准也不变,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医保人群个人缴费及其他筹集标准、筹集方式继续保持不变。

二、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全额补助。

三、相关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按国家和省要求,进一步增强综合保障能力、做好年度筹资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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