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21号)有关要求,现就提高我市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由800元/人统一上调至1000元/人。
二、调整时间
本次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调整从1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提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直接关系广大参保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有效落实。要积极向广大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宣传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