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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医保发〔2025〕5号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抚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恢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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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抚医保发〔2025〕5号
  • 发文单位: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9-26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生效日期: 2025-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实施的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 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恢复至1%。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5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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