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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实施的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 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恢复至1%。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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