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试点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复函》(桂医保函〔2025〕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生育保险采取自愿原则,缴费方式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相关待遇享受条件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中男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与单位在职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一致。
(二)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在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分娩当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在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且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在文件实施前已怀孕且怀孕前在贵港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文件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分娩当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在文件实施前已怀孕且怀孕前在贵港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文件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个月且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标准发放待遇。
5.参保人怀孕期间因就业原因导致参保身份转换,分娩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1)灵活就业人员在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灵活就业期间和在单位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分娩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标准享受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在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灵活就业期间和在单位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分娩当月为单位在职职工,单位按0.5%缴费比例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当月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
(3)灵活就业人员分娩当月为单位在职职工,单位按0.4%(过渡期为0.3%)缴费比例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放工资。
6.参保人怀孕期间因就业原因导致参保身份转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1)灵活就业人员在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灵活就业期间和在单位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累计满10个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标准享受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在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灵活就业期间和在单位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累计满10个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为单位在职职工,单位按0.5%缴费比例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
(3)灵活就业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为单位在职职工,单位按0.4%(过渡期为0.3%)缴费比例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放工资。
7.灵活就业人员在怀孕前参加贵港市生育保险,怀孕期间有中断缴费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怀孕期间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后,可享受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
(2)怀孕期间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设置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之月开始计算,第3个月发生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费用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与在职男职工配偶保持一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一)参保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实行定额支付,不区分顺产、难产、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及多胞胎,生育一孩基金支付8000元生育津贴,生育二孩基金支付9000元生育津贴,生育三孩及以上基金支付10000元生育津贴。
(二)参保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基金支付1500元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基金支付2500元生育津贴。
(三)参保男性灵活就业人员无工作单位的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五、其他
(一)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治区外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