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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4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9-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 生效日期: 2025-09-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阳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经开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磨憨—磨丁经济合作

区社会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各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各县(区)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 2025 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5〕18号)公布的数据,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执行标准,现将 2025 年度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一)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 2024 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 7263 元/月的 60%的,以 7263 元/月的 60%作为缴费基数,即:4357 元/月;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 7263 元/月的 300%的,以 7263 元/月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即:21789 元/月。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7263元/月。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执行标准

(一)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执行标准参保单位按参保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 7263元/月的 0.6%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的缴费标准为43.57 元/月/人,个人的缴费标准为 1 元/月/人。

(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执行标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其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以7263元/月的0.6%加每人每月1元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即:44.57 元/月/人。

三、执行时间

2025 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执行标准自 2025 年 10 月启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严涛 65952331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陆鹏飞 64177144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把毅 67330982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25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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