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购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1、支持“以旧换新”购买改善性住房。缴存人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2年内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置改善性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贷款额度最高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
2、支持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视同双方缴存,按我市双职工缴存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3、放宽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发生产权变更的,原则上可在购房5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双方父母、子女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补充支付购房款,家庭成员累计提取总额与该套住房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4、放宽还贷提取时限。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贷款结清后5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该笔贷款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将暂停实施本政策,恢复执行原政策。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