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C类通知类政策##失业保险待遇#

阅读量:30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9-26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5-09-2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要求,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于10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24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2210元;高青县、沂源县2020元。

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自10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980元调整为2160元,增加18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809元调整为1989元,增加180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638元调整为1818元,增加180元。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