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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领取权益,避免截留工伤保险待遇以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定期待遇从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100% 社会化放。
一、社会化发放政策依据
1.《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号,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推行社会化支付方式,逐步达到由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2.《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则》(2024 年 1 月 1 日试行)第二百一十二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直接发放到长期领取待遇人员名下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存折)的银行账户内,工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如果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已注销,可以发放到工伤职工近亲属共同承诺(视情况公证)后指定的符合条件银行账户”。
二、发放范畴
1. 从 2025 年 9 月起,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及定期待遇都要按照文件规定实行 100% 社会化发放,待遇发放至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或近亲属共同承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内。涵盖我市全部参保单位,超龄两习人员、新业态职业伤害、先行支付等所有工伤业务经办类型均在社会化发放范畴。
2. 对于有法院判决、司法建议、争议仲裁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有纠纷争议的待遇支付,按照以上司法、仲裁、复议类文书执行。
三、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是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办的重点内容,也是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力举措,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2. 加强宣传
分中心要做好通知和宣传,重点通知煤炭、铁路、建筑项目参保企业及在我市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企业,确保参保单位知悉并配合落实,在工作中做好工伤保险的政策解释、经办流程的咨询指导。
3. 全力落实
分中心领导确实负起责任,保证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平稳有序,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 2025 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工伤业务经办年底绩效考核。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 年 9 月 5 日
(此件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