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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35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9-0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

为了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领取权益,避免截留工伤保险待遇以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定期待遇从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100% 社会化放。

一、社会化发放政策依据

1.《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号,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推行社会化支付方式,逐步达到由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2.《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则》(2024 年 1 月 1 日试行)第二百一十二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直接发放到长期领取待遇人员名下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存折)的银行账户内,工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如果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已注销,可以发放到工伤职工近亲属共同承诺(视情况公证)后指定的符合条件银行账户”。

二、发放范畴

1. 从 2025 年 9 月起,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及定期待遇都要按照文件规定实行 100% 社会化发放,待遇发放至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或近亲属共同承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内。涵盖我市全部参保单位,超龄两习人员、新业态职业伤害、先行支付等所有工伤业务经办类型均在社会化发放范畴。

2. 对于有法院判决、司法建议、争议仲裁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有纠纷争议的待遇支付,按照以上司法、仲裁、复议类文书执行。

三、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是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办的重点内容,也是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力举措,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2. 加强宣传

分中心要做好通知和宣传,重点通知煤炭、铁路、建筑项目参保企业及在我市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企业,确保参保单位知悉并配合落实,在工作中做好工伤保险的政策解释、经办流程的咨询指导。

3. 全力落实

分中心领导确实负起责任,保证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平稳有序,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 2025 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工伤业务经办年底绩效考核。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 年 9 月 5 日

(此件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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