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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医保发〔2025〕51号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丹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恢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41

  • 发文字号: 丹医保发〔2025〕51号
  • 发文单位: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8-04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7)186号)和《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丹人社发(2015)230号),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我市生育保险收支情况自2025年9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再执行减收政策,按原费率0.7%执行,具体调整如下:

原按照0.5%费率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5%恢复至0.7%,即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7.5%(含生育保险0.5%)调整为7.7%(含生育保险0.7%),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费率由6%(含生育保险0.5%)调整为6.2%(含生育保险0.7%)。

其他未尽事宜按原政策执行。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25年8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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