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7)186号)和《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丹人社发(2015)230号),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我市生育保险收支情况自2025年9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再执行减收政策,按原费率0.7%执行,具体调整如下:
原按照0.5%费率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5%恢复至0.7%,即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7.5%(含生育保险0.5%)调整为7.7%(含生育保险0.7%),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费率由6%(含生育保险0.5%)调整为6.2%(含生育保险0.7%)。
其他未尽事宜按原政策执行。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