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稳业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日前,伊春公积金对现行政策作出一系列优化调整,现具体解读如下:
一、放宽购房五年内提取次数限制
为进一步解决缴存人购房资金不足的难题,购买住房时间在5年(含)以内的,在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且无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同一套房产可多次办理购房提取,不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解读:购买住房时间在5年(含)以内的(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使用此房产多次进行提取;商品房、二手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拆迁安置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补差款金额。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即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解读:贷款还款期限,以主借款人的年龄作为计算依据,同时需要参考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最高可贷款至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例如:借款人张某,男,1985年出生,今年40周岁,若其家庭月还款能力充足,则最高可贷款至68周岁,即贷款期限最长28年。
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每个自然年可申请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办理对冲还款业务,并将月缴存额调整至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
解读:灵活就业人员每个自然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可申请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根据计算出的月还款额,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使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同时须办理对冲还款业务,每月可直接扣划缴存金额用于还款,减轻缴存人资金压力。(办理贷款后,不得降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申请贷款时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占用每年自主申请调整的次数)
四、明确公积金业务办理中公寓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公寓的,只有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同时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房屋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以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材料中注明的为准。
以上政策调整自9月1日起施行,如有相关疑问,可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