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缴存人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5万元;缴存人单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5万元。
二、提高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对钦州市高层次人才有效认定期内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符合两项(含两项)以上上浮政策的不能叠加。
申请贷款时,除提供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常规材料外,另需提供钦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文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三、全面取消购建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限制
缴存人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购建自住住房、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符合提取条件和提取申请时间规定的,缴存人家庭成员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面取消购建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四、进一步调整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申报,上下限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统一的20%调整为10%-20%,灵活就业人员在此比例区间内可自主选择。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积分机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核定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核定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