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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领取生育津贴有关事项告知单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达市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9-0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5]5号)有关规定,现就安达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2022 年1月1日后生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安达市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十一日。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十二日。

二、已按规定参加安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需提供安达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追溯申请表(经办提供)、出生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本人银行卡、生育津贴追溯期间个人返还单位的工资银行流水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医疗保险服务中心809室审核通过后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三、2022年1月1日后生育且已按原政策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按新政策进行待遇追溯,由参保单位进行待遇补差申请后发放至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0455-7118020

联系人:姜黎黎


                       安达市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9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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