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现对《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肇房委〔2024〕17号)第十三条第(十)项解读如下:
一、缴存职工后续变更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变更本人或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拥有所有权未提取过的另一套住房。
二、婚前夫妻双方各自购房的,婚后夫妻双方可各自以婚前所购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不能互补。申请更换另一套住房提取的,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凭同一套住房提取,且须合计其提取额度。
三、同一产权住房已经提取过的,通过析产或出售等方式失去住房所有权后再回购的,不可以该住房再次申请提取。
四、职工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市场化商品房可提取总额度按原产权人购房总价计算;自建房可提取总额度按该房屋首次提取总价计算;职工累计提取不超过本人最新份额比例所占额度。原产权人累计提取超过最新份额比例所占额度的,以该住房剩余未提额度为准。
举例说明:
1.缴存职工夫妻甲和乙于2017年首次凭借甲名下本市住房A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2021年甲将该住房出售给丙,甲和乙更换甲名下本市住房B提取。2025年6月,甲将住房A买回,可否重新凭该住房A提取?
答:不可以。甲在2017年已凭住房A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现不得凭该已提取过的房产进行变更。
2.缴存职工甲婚前已购买了住房A和住房B,其配偶乙购买了住房C和住房D,甲和乙于2021年结婚,2022年凭各自婚前住房A和住房C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可否变更为住房B和住房D各自提取?
答:不可以。婚姻续存期间申请更换另一套住房提取的,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变更为同一套住房。如甲和乙同时变更住房B进行提取,若甲凭住房A已提取30万元,乙已凭住房C提取40万元,则夫妻双方累计已提取金额为70万元,变更后甲和乙可提取金额=住房B实际购房款-累计已提取金额70万。
3.缴存职工甲和配偶乙凭所购住房A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甲和乙离婚后住房A归乙个人所有,现甲从乙处回购住房A,是否可再次凭该住房提取?
答:不可以。甲已凭住房A提取过,并属于离婚析产失去住房A所有权后再回购,不可再凭同一住房A申请提取。
4.缴存职工甲以个人单独持有的一套市场化商品房A(一手房、二手房、法拍房等)办理了购房提取,总房价为50万,累计已提取35万。乙向甲购买住房A的40%份额,购房支出28万。现乙是否可以凭住房A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该住房原产权人购房总价为50万,甲已累计提取35万,甲、乙合计可提取总额度为50万,乙可提取总额度为15万。
5.缴存职工甲和乙共同持有一套自建房B,甲、乙所占份额各50%,从未以该自建房B申请提取。现甲向乙购买了乙所持有的50%份额后,自建房B变更为甲个人单独持有。甲是否可以凭自建房B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总额度怎么确定?
答:可以。职工甲和乙从未以该自建房B申请提取,自建房可提取总额度按该房屋首次提取总价计算,甲可提取总额度为住房建筑面积×首次申请提取业务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公布的造价标准(端州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参考造价)。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9日
2024-11-29 阅读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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