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满足群众购房从刚性需求向多层次、多样性的改善性需求转变,拉动我市住房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阶段性支持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商业银行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购房屋或申请的购房贷款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购房需求的,购房人(含配偶)父母、子女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提取额度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金额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日期(不是一张全额发票的,为最后一次交款发票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金额为契税完税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契税完税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及当前房屋评估价值(以提取申请当日自动估值系统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准)的 1.2 倍。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为申请日期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三、提取材料
(一)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未标明购房金额或税率的,另须提供标明购房金额的其他佐证材料);全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未标明购房金额或税率的,另须提供标明购房金额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贷款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及还款计划;
(三)缴存人与购房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关系证明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四、时限要求
(一)在政策实施期间,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取得相关手续后即可申请提取;全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半年后申请提取;
(二)在政策实施期间,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首次还款日后即可申请提取;
(三)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期房、现房)的,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购房日期;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日期为购房日期。
五、相关要求
(一)家庭互助提取的顺序为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同一房产可分别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购房人(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同一房产可分别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自住住房,配偶及配偶的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办理;
(五)缴存人与购房人关系为继父母、继子女的,其亲子关系需为2025年8月1日前成立,此后成立关系的不予提取。
六、本细则实施时间与阶段性政策实施时间一致。
七、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