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精神,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阶段性支持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政策实施期间,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与认购定金的差额,且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一年应还款额。提取金额单位为百元。
三、提取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联络单》;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3.认购定金票据(票据金额不低于两万元);
4.《委托书》;
5.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缴存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付符合条件的认购定金(提取公积金后仍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应补足不足部分);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首付资金不足并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职工,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联络单》;
3.缴存职工携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及各代办网点现场签署《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4.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职工的委托,将提取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银行预留账户(期房转入资金监管账户,现房转入一般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其预留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为缴存职工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不动产销售普通发票;
6.缴存职工及配偶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不动产销售普通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相关要求
1.缴存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2.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只能定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回提取资金并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3.缴存职工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逾期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回提取资金,且不再受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申请;
4.缴存职工已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公积金中心不再重新受理该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申请;
5.缴存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协议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接到退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提取资金;
6.缴存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接到《提取资金退回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提取资金;
7.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8.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申请贷款时,提取的首付款额度可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账户余额倍数计算。
六、本细则实施时间与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时间一致。
七、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