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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及时变更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类型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桂林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9-0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要求,从2025年9月1日起,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群团机关的在编人员及利用财政资金聘用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人员按0.5%执行,并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标准以生育当月对应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类型确定。需变更用人单位类型的,请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到各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

特此通知。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下载地址:https://ybj.guilin.gov.cn/hdjl/yjzj/202508/P020250829637412087352.docx

2.桂林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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