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州医疗保障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补助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城镇职工医疗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全州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单位职工可纳入医疗补助范围。
二、缴费标准
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州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的标准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全额缴纳。其中2.5%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余0.5%进入医疗补助统筹账户
三、享受待遇
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支付标准的部分)在医疗补助统筹资金中报销。报销比例: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精神病和门诊特殊病患者90%。
五、其他事项
(一)若城镇职工医疗补助当期资金出现赤字,由累计结余资金承担。结余资金不足时,由当地医保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补充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州医保局和州财政局备案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