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24〕43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有关规定,陕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不含雄县、安新县、容城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人员900元/人·天,厅局级人员550元/人·天,其他人员450元/人·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