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社会发展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75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主动适应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协同高质量发展需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决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视网膜激光光凝术”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二、停用“树突状细胞集群靶标检测”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各医疗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信息。要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示,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医疗机构要于2024年8月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8月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石家生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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