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要求,对我省现行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放疗计划制定”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超长靶区”,指直线加速器电子线射野大于20×20cm,X线射野单边大于40cm。
2.“超高剂量率放疗”,指使用超高剂量率(≥40 Gy/s)对肿瘤靶区进行照射的放疗方式。
3.“自适应放疗”,指在放疗过程中根据肿瘤退缩情况动态调整放疗计划的技术。
4.“运动管理”,指基于植入金标、光学体表监测、呼吸控制等技术对周期性运动的肿瘤靶区进行限制、追踪照射或在周期性运动的特定时相控制机器出束照射。
(二)停用“131碘-甲亢治疗”等7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0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