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支局: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平台企业等新业态经济,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优先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逐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坚持创新引领,以制度创新和信息化手段为支撑,适应平台企业跨地区经营、线上化管理的特点,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覆盖群体、参保缴费、保障情形、待遇支付等政策标准。坚持因地制宜,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为基本模式,探索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优化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广覆盖。按照通知规定应参加试点的平台企业主要包括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出行、顺丰同城、滴滴货运、满帮省省。各地要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督促相关平台企业依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按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做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省内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行业其他平台企业有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意愿的,可向省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纳入本省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二)维护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支平衡。各地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以即时配送行业为重点,切实加强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支平衡管理。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费缴费标准在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原则上每年浮动一次。要充分发挥缴费基准额浮动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督促平台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各地要将职业伤害预防宣传培训纳入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范围,统筹使用工伤预防费用,减事故、保安全、降支出。
(三)建立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缺口分担机制。根据省级统筹管理、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各地(原统筹区)收入数据不明确时,全省职业伤害保障资金年度收支出现缺口的,按照各地职业伤害保障年度待遇支出占全省职业伤害保障年度待遇支出的比例计算各地缺口额;各地(原统筹区)收入数据明确的,按照各地实际收支数据计算缺口额。各地(原统筹区)缺口额计入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待遇支出,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相关规定,计算各地应分担额度。
(四)严格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严格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五)加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人员待遇保障。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职业伤害人员,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有垫付费用的,垫付部分按规定支付至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
(六)着力提升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水平。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采用委托承办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模式,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由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做好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推进职业伤害保障“一件事”集约办理。各地应加强对受托商业机构监督管理,对其服务质效进行跟踪考评;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服务机构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做好受伤害人员及时救治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协助配合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卡在职业伤害保障领域的应用,切实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办事的便利性。
(七)加强与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我省试点工作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试点工作实施前,已按照《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的试点平台企业及新就业形态人员,应当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同一单位同一人员不得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试点平台企业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参保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止(已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以及2025年7月1日前发生工作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尚处于停工留薪期、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等不能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非试点平台企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衔接工作。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我省试点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强化平台企业用工指导,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平台企业将保费支出等用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建立制度运行监测常态化机制,加强事故伤害数据分析,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预防纳入工伤预防体系,精准开展“靶向”治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调动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积极性,督促相关平台企业按要求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我省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浙江金融监管局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pdf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 江 省 商 务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浙 江 省 总 工 会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