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维护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然而,当前仍存在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问题。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行为说明
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其持有的所有医疗保障凭证(含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慢特病门诊手册等)应即刻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开展就医诊疗、购药结算等医疗保障相关活动。
二、各方责任与义务
(一)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家属责任: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申请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并积极配合完成医保账户清算销户工作。
(二)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要强化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运用,严格落实实名就医核验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若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若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若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基金损失,或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基金安全关乎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在此,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若发现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及其他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向医保部门举报。
全市打击欺诈骗保投诉举报电话
市本级: 0912-3687678
榆阳区: 0912-3525243
横山区: 0912-7888007
神木市: 0912-8353356
府谷县: 0912-8737998
靖边县: 0912-4968033
定边县: 0912-4215009
绥德县: 0912-5611669
米脂县: 0912-6222028
佳 县: 0912-6731385
子洲县: 0912-7224123
清涧县: 0912-7930345
吴堡县: 0912-6521001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