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黔西南州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落实好《黔西南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切实做好黔西南州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具有黔西南州户籍且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规范高龄津贴申报人年龄认定,以公安部门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若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发放标准。80 周岁(含)至89周岁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90 周岁(含)至 99 周岁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100周岁及以上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
各县(市)在不低于州级标准的情况下,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发放标准。
(三)资金来源。黔西南州所需经费由州、县按 1:9 的比例分担(州级 1,县级 9)。县(市)在州级基础上提高标准发放的资金由县(市)自行承担。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由乡镇(街道)直接登记确认高龄津贴待遇。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持高龄老年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卡通”卡片(银行卡或含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1 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办理,填写黔西南州高龄津贴申报表。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通过委托亲属或老年人户籍所在地驻村(居)干部或者村(居)委会帮助申报。
特困群体及纳入低保范围等已有“一卡通”的老年人年满80 周岁时,无需申报,由县(市)民政部门核实后即可发放。已纳入全州社保范围的群体,年满 80 周岁时,无需申报,由县(市)人社部门推送数据至县(市)民政部门,由县(市)民政部门返至所在乡镇(街道)核实后,即可按程序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形成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交由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
(二)确认。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并于当月报县(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作出政策解释和说明。
(三)发放。县(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形成发放名单,确认发放对象及金额,交由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对申报当月已符合高龄津贴条件,但当月未能及时享受高龄津贴的,应于次月补发,对申报当月之前就已符合高龄津贴条件的,不再补发。高龄津贴原则上应全部通过“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按月发放,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 号)文件执行。对确因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需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持有、管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卡片的,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持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22 号)规定执行代持(领)代管。
三、发放管理
(一)发放周期。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县(市)民政部门形成发放名单提交县(市)财政部门后及时发放。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发放到位。因银行卡功能不齐或其他原因导致发放失败的,应在次月予以补发。
(二)动态管理
1.津贴提档。已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因年龄段变化应调整发放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报,到期当月自动按照新标准发放。
2.津贴停发。出现高龄津贴对象去世、户籍迁出及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形,于次月停止计发,对多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缴。高龄津贴对象去世后,其亲属应当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主动报告。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在日常走访发现高龄津贴对象去世的,应当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报告。
3.发放变更。在黔西南州辖区内户籍变更,原则上迁出当月由原发放地发放,迁出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州的,按照程序重新进行申报。迁出、迁入日应以公安部门认定的户籍变更时间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要将高龄津贴发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民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及时发放,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对符合申报条件拒不办理、延迟办理或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给予办理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骗取等非法手段冒领高龄津贴、侵占老年人高龄津贴等情形的,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信息共享。各县(市)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按照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掌握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社会保障卡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信息,同时每月 5 日前提供户籍新增、注销(死亡)高龄老年人信息;人社部门负责每月 5 日前推送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信息;卫健部门负责每月 5 日前推送医疗机构高龄老年人死亡登记信息,以上信息由民政部门负责每月 10 日前进行比对,并筛选出已去世且仍在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等异常数据,交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对确已去世的,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并告知涉及老年人亲属;对超期发放的,应按规定予以追缴。
(三)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公示。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公示高龄津贴标准、申报流程等,提高群众知晓度;要定期公示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能及时、足额领取高龄津贴。公示内容不得泄露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废止 2014 年 9 月 19 日印发的《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 80 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委办字〔2014〕156 号)。
本方案自 2025 年 8 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