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6日
驻马店市2025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驻马店市2025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劳鉴〔2013〕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鉴定申请的条件
企业参保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经所在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鉴定申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也可直接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鉴定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二、鉴定标准
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8月20日之前,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和失业人员可分别向人事代理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鉴定申请书(A4纸,须写明鉴定病种、治疗经过和病态体征状况,见附件1);
2.《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内的诊断证明书和文件下发之前被鉴定人近2年的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其中精神类疾病需提供近5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有治疗医院病历专用印章);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由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代理人)认真阅读并认可后签署;
5.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近期(2个月内)2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二)单位审核网上申报。呈报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单位审核认定意见栏内、照片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做好申请资料的受理、整理、报送等相关工作。报送时要严把初审关,对符合条件的材料必须上传到河南省工伤认定鉴定系统,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坚决杜绝虚假材料上传到系统。各县区人社部门、市直所属单位于9月1日-9月10日集中在网上上传材料,9月10日之前将所受理材料上传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三)进行资格审查。市、县区经办人员对呈报单位报送的鉴定材料及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核查意见。符合鉴定要求的,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短信、电话通知到单位及个人。
四、鉴定程序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鉴定的职工数量和伤病情况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统一集中鉴定,并将初步鉴定结论在市人社局官网统一进行公示,同时各用人单位在其内部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13623963560,2880211,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示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公示结果送达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正式文件和鉴定结论书下发给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社局及市直有关单位收到文件和鉴定结论书后,要及时将鉴定文件送达给待遇审核部门,将鉴定结论书送达给鉴定申请人。企业参保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
(二)进行医学鉴定。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症有关的病情检查单、化验单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经核实其真实身份后,由鉴定专家针对其申报病症及病态体征的临床表现,进行医学诊断和仪器检查,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医疗诊断检查情况,提出并签署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接到通知未按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绝或放弃鉴定。鉴定时,外聘专家、全封闭管理、纪委全程监督,坚决杜绝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人情鉴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确定初步结论。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四)出具鉴定结论。对公示核查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参鉴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时间安排
8月11日—8月29日为申报材料准备阶段;9月1日-9月10日集中在网上上传材料,9月10日前将所受理材料上传完毕, 逾期不再受理。具体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六、费用收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鉴定不再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鉴定仍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每人次200元。
七、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要本着对社保基金和职工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好鉴定的申报工作。
(一)严格审核标准。各单位在通知职工报名时,须告知职工鉴定标准和待遇等有关政策,并严格按照标准审核把关,严禁随意放松标准。
(二)认真组织鉴定。鉴定工作组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参检人员的身份甄别,严密科学地组织现场鉴定,客观公正地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公示,对于有群众举报、查实确实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取消鉴定结论。
(三)严肃监督问责。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对于随意放宽标准申报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具体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参检职工,取消鉴定结论;对于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人:麻百成 王雨晴 联系电话:13623963560)
附件:
1.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
3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4.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病历核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