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方式
1.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因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暂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的,可选择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办理抵押。抵押房产须产权清晰无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
2.抵押人必须积极配合借款人签署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取消“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剩余年限的限制条件。
注:除本通知明确的规定外,其他事项仍按现行《十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