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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生效日期: 2025-07-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抚顺市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5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5年(自然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24年(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抚顺市统计局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抚顺市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我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1792元。

202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

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五、各单位在办理调整业务时要对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生变更或发现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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