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的办理要求
本通知所称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采用免自筹转贷方式,将商业贷款余额本金(千元的整数倍)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商转公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统一办理申请商转公贷款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已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合作协议,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签约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市区信用联社、合浦信用联社、北部湾银行、光大银行、桂林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
(二)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或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申请人的商业贷款应正常履行还款义务12个月(含)以上,无恶意拖欠记录,近12个月内无逾期还款记录且近36个月内累计逾期不超过3期(以征信报告为准)。
(五)申请人在我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并取得该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且该住房只办理过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的一笔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且无其他抵押、查封、保攻正点权育开/
(六)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以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贷款发放前须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七)申请人必须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属组合贷款的,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名下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申请人(含配偶、共同申请人)家庭在北海市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分别独立计算的住房套数认定,不受购房地以外县区所持有房产套数的影响,具体以北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数据为准
二、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 80%.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需自行补足资金结清商业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申请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 30 年。
(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发放后,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三、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提出申请,按商业银行通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信贷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配偶或共有人的身份证;
2.婚姻状况(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3.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
4.户口簿、出生证明(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职工家庭提供);
5.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及最近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非缴存人需核定收入时提供,有效期3个月);
6.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偿还原商业贷款近3年的对账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无需提供),须含贷款本金余额,并加盖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的业务公章;
7.《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购房地查询,借款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全部家庭成员提供,有效期1个月);
8.银行卡(I 类借记卡)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为原件+复印件(其中1.2.3项需要复印件2份,其它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人均须到现场(联系电话:市本级3087053、2022541;合浦7198020)
(三)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批准
(四)受托银行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第二顺位抵押)
(五)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配合偿还商业贷款差额资金,结清原商贷
(七)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须配合商业银行及时办理原商业贷款注销抵押手续(公积金贷款抵押权自动升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四、其他规定
(一)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常规提取和贷款业务正常运行,商转公贷款启办与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关联,结合公积金中心个贷率实行动态管理。即:公积金中心个贷率低于70%时,启动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个贷率高于90%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商转公贷款业务暂停受理时已进入审批环节的贷款继续办理
(二)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商业贷款的额度,不得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执行最新规定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