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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4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5

  • 发文字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8-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5-08-2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如同时属于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5%。

  二、缴存人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按照规定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直接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住房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交易双方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缴存人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如果预售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3日内将提取金额全额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操作细则。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5年8月26日前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5年8月26日(含)后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5-08-25 阅读量: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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