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人社厅发〔2025〕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17

  •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25〕32号
  •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25-07-2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25-07-2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5号文件明确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申请通过后,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缓缴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限内,企业办理为参保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社保减员等业务的,应先补齐职工对应的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在2026年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方式可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补缴等。补缴期间免收潜纳金。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共享企业缓缴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传递审批信息,税务部门要据此及时开展缓费核算,并共同做好后续业务衔接。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不作欠费处理。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要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5年7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32号)的通知

    2025-08-20 阅读量:11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2025-07-03 阅读量:191

查看更多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