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3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明确的相关企业,其中涉及我省的相关企业名单已下发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照下发的企业名单,逐一采取电话和上门服务等方式精准对接,详细解读国家缓缴社会保险政策的时间跨度、适用范围、涉及险种及办理流程等关键内容,指导困难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缓缴社会保费申请,确保其能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二、阶段性缓缴缓政策适用险种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期限至2025年12月。缓缴期限内,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若为参保职工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社保减员等业务的,应先补齐职工对应的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经办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签字盖章后将扫描件上传网上经办平台。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即时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在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标识后,按缓缴企业清册推送至税务部门,并及时通知企业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所有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缴纳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开展缓缴统计分析工作,其中缓缴数据将由社保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可自行查询、下载并打印。
四、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在2026年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补缴方式可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补缴等。缓缴和补缴期间均免收滞纳金。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32号)
2.山西省相关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3.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清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5年8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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