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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市房金发〔2025〕23号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首付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宝市房金发〔2025〕23号
  • 发文单位: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8-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 生效日期: 2025-08-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凤翔区住建局、各县住建局,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有效减轻缴存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首付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7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首付款实施细则

一、提取对象

在宝鸡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承诺书,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的,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合计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的,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合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三、提取时限

自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日起,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接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

四、办理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金监管事宜及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备案登记。

2.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3.提取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共同到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见附件1)。配偶或直系亲属不能到场的,须手书《委托书》(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原件,委托购房人一并办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通知购房人补齐首付款差额后,并与提取申请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见附件3)。

5.提取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原件,到购房所在地管理部或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并出具《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业务。

五、相关要求

(一)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合同编号、买受人、房屋坐落、购房总价款、付款方式首付款等主要内容不得变更

(二)公积金中心应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当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房首付款业务时,应及时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共享业务办理信息。

(三)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取申请人应按《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于10个工作日将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退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用于办理公积金退款业务。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依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退还确认单》《住房公积金退回确认回执》(见附件4),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解除业务。

(四)提取申请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虚假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

2.委托书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4.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退还确认单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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