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有关档案托管机构:
《咸阳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暂行)》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5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深入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和《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精神,认真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4〕41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函〔2025〕110号)以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咸人社发〔2025〕4号)要求,规范我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和流程。
一、运行机制
咸阳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坚持“全程验证、全程录像、全程留痕、全面审核”的“四全鉴定”模式,以及原始申报资料全面核检、医疗机构病历核检、医学查体评定和病案评审、集体合议鉴定结论的“双检双评一合议”制度,确保鉴定过程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
二、申请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含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全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保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其他人员向养老保险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诊断证明、病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并对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初步审核
县级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个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级人社部门。
市级用人单位、中省驻咸单位、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复核报送及资格确认
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在咸阳地区就诊的医院对接,核实病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未在咸阳地区就医人员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将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申请文件、《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诊疗资料核实表》和县级人社部门申报文件一并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负责与市级用人单位、中省驻咸单位、市级参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在咸阳地区就诊的医院对接,核实病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对未在咸阳地区就医及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全市或中省驻咸单位人员申报材料开展诊断核实,对县级人社部门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确认鉴定资格。
(四)组织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委员会从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库中抽选相关科别专家,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负责确定时间、地点,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参加医学查体鉴定,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进入复鉴程序。
复鉴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并组织市医学鉴定专家对医学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资料进行评审,并作出最终医学鉴定结果。
(五)结果公示及结论送达
在市人社局政务网站对医学专家鉴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或申报单位。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法律法规或中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咸阳市企业职工病鉴资料申报须知》
2.《咸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鉴资料申报须知》
3.《咸阳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病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书》
5. 单位申请文件模板
6.《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诊疗资料核实表》